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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第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 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 年第 10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期内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671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并就支持方向和限额作出如下调整:

(一)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人口流入地、产粮大县等的普通高中建设,支持原国家级贫困县、产粮大县等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二)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三)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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