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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行政印章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印章管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行政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印章的管理,规范行政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收缴等环节,保证行政印章合法、安全、有效使用,切实防范用印风险,根据《公司行政印章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行政公章、部门章、业务专用章等各类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质料

第三条  通常情况下,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

第四条  公司行政公章直径为4.2㎝,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区域经营机构(区域市场开发部、国别经营部、经营组等)、总部业务部门的印章直径不大于4.2㎝。

第五条  公司行政公章式样: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公司所属各单位、总部业务部门的印章式样: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部门、业务、机构名称等自左而右横排。工程项目部印章式样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以公安机关备案的具体式样为准。

第六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采用规范化简称。

第七条  印章所刊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境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外文。

第八条  印章的质料,公安机关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在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单位的行政印章,兼顾所在国或所在地区规定和通行做法,按照有相应审批权限机关批准的规格、式样、质料进行刻制。

第三章  印章刻制

第十条  印章刻制实行审批制。

(一)公司总部部门章、业务专用章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印章,由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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