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促进领导人员自觉践行X好干部标准,工程建制定了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促进工程局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自觉践行X好干部标准,根据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份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对股份公司管理领导人员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
第三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要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
股份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在领导人员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考察考核、审计、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对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股份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提出,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确定。
第六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
股份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人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人员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由股份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由股份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应在收到函询通知书15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