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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X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暂行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党政纪工团组织负责人、各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的领导人员,对本人管理范围内和分管工作管理范围内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出现思想、作风、纪律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开展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

  第三条开展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工作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XX提出的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形成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坚持严管和关心相结合,既要严肃认真,又要注意方式方法。

  第四条 党员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

  (一)政治思想不够坚定,理论学习不够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够严格,抵制错误言行不够坚决。

  (二)履行职责不积极,工作流于形式,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整改不得力。

  (三)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安排部署工作不具体,重要工作督促检查和推动落实不力。

  (四)廉洁从业制度执行不够好,对反对“四风”问题不警觉、不抵制,查处不力。

  (五)组织纪律观念不够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不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不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六)自我要求不严,民主意识不强,职工群众评价不高,不履职或者履职效果不明显,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

  (七)短期内信访举报不断,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不需要纳入纪律审查程序。

  (八)其他需要进行批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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