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 年第 10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等人口流入多、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体育总局、中国残联共同实施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该工程以《“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3〕294 号)和《“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555 号)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并作出以下调整:
(一)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的支持范围调整为“支持省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