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明确审批事项及权限管理,促进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制定了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促进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邀请境外人员来华访问、组织和参加境内外相关国际会议、展览会、从事商务活动、组织出国培训、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长期)、外事接待、驻外机构管理、涉外应急机制、劳务管理以及有关因公护照及签证、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集团公司外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外事工作需要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海外业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海外工程指挥部部门负责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外工程指挥部。
第四条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D、国务院、有关部委及J关于外事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章制度;统筹管理外事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处理外事工作突发事件;研究外事违规违纪处理意见。
第五条 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由集团公司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海外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海外工程指挥部)承办,代表集团公司统筹管理本单位外事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指定外事主管部门和外事联络员,负责处理本单位的外事事宜。
各单位外事主管部门、外事文件审批、签署人、外事联络员须向海外工程指挥部备案(参见附件6),备案以外人员无权签署或办理外事工作相关事宜。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人员都必须办理任务审批和人员审查手续。
(一)出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