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对外捐赠行为,维护股东权益,强化社会责任履行,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捐赠行为,维护股东权益,强化社会责任履行,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实施意见。
一、对外捐赠范围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分为两类:公益性对外捐赠和非公益性对外捐赠。
公益性对外捐赠范围: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集团公司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通过省慈善总会省管企业分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非公益性对外捐赠范围: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如非扶贫性质的村庄帮扶、其他非公益性社会团体赞助等支出。
二、对外捐赠行为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经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同意后纳入年度对外捐赠预算,上报省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对外捐赠, 实行一事一议,由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外捐赠。经审议同意后的年度预算外公益性对外捐赠需同时呈报省国资委备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上报的备案材料包括对外捐赠请示、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对外捐赠备案表等。
年度对外捐赠预算由各捐赠主体填报,经专业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年度预算外的对外捐赠,由各捐赠主体逐级向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提报捐赠方案,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捐赠金额等内容。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