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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分析与规则完善

【摘要】《民法典》实施后,群众对居住权登记问题十分关切。落实好这项全新的用益物权类型,是当下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贯彻执行《民法典》的重要工作之一。但《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条款数量少、内容简单、比较原则化,至今

【摘要】《民法典》实施后,群众对居住权登记问题十分关切。落实好这项全新的用益物权类型,是当下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贯彻执行《民法典》的重要工作之一。但《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条款数量少、内容简单、比较原则化,至今也无配套的司法解释或法律法规对其内容进行补充,使居住权真正落地难度骤增。对于整个社会,尤其是不动产登记部门而言,如何合规合法地登记居住权是当务之急。本文先分析了居住权的不足之处,再相应地从立法、制度设计和登记等方面给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今后居住权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定居住权制度;投资性居住权;不动产登记;效力;规则完善【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

法律应该及时反映社会所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以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让房屋回归“居住”基本属性,凸显国家立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回应民生热点的特征,具有重大的社会和法律价值。但居住权制度寥寥数款,现行司法解释也暂未对其内容予以填补,加之相关登记细则和操作规范尚未出台,业内专家和先行先试地方意见出入较大。本文试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条款表述、居住权类型和效力等级等四大方面对现行居住权制度进行不足之处剖析。

1、《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的不足分析

就如罗马名言所说:每一个硬币都有它的两面性,尽管我们的法律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但是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不足。《民法典》的规定比较简单,过于绝对化,在具体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填补。简单分析,主要有以下四点:

1.1法定居住权的缺失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设立方式有依照合同约定和遗嘱两种,都属于意定居住权范畴。而在实践中,只有这两种方式远远不够,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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