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委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沟通会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两责并举、贯通联动、一体落实的工作格局,推动公司党委、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上统一思想、同向发力,共同把脉短板问题、共同商议解决办法,不断提高全面从严治党效率质量,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有关党内法规以及《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实施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沟通会商”,是指党委应当注重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就纪委反馈问题和提出的监督建议进行沟通会商、研究部署,督促推动落实整改;纪委应当强化责任担当,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既要主动向党委汇报、沟通会商,又要强化同级监督,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抓好分管部门、领域的责任落实。
第三条 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组织聚焦主责主业,推进“三转”,落实“三为主”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公司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重大事项按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四条 党委、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沟通会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监督;
(二)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
(三)坚持标本兼治,加强贯通协同;
(四)坚持深度融合,提升发展质量;
(五)坚持务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
第五条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别是各单位党委、纪委落实沟通会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党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