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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淮安区区属国有企业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区区属国有企业的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承租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其出租房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部门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各自的职责,制定出租房屋定期安全隐患排查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第六条  国有企业出租房屋时,必须与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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