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假期制度,规范企业员工休息休假管理,保障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假期制度,规范企业员工休息休假管理,保障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假管理坚持维护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结合本部门工作情况,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合理安排员工休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员工(含派遣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工伤假、病假根据社保有关文件确定。
第二章 各类假期类别及规定
第四条 休假分为无薪假、有薪假。
(一)无薪假:事假。
(二)有薪假:年休假、探亲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三)法定假: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
第五条 各类假期的具体规定及待遇见附件一。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六条 各类有薪假期除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年休假、婚假、护理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外,其余均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日。
第七条 员工休假实行层级审批制度,休假时间超过层级规定审批权限的,按照逐级审批原则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见附件二。
第八条 公司所有人员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经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审批同意无故不上班者,均以旷工处理。若因事情紧急,可先口头报告征得同意,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休假完毕后,需到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销假。
第九条 员工休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在假期结束前向部门负责人说明续假原因,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在返回单位工作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自假期结束次日起按旷工处理。员工续假仅可续一次,且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十条 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在申请未获批准前擅自离岗的员工,自离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对逾假未归的员工,自假满次日起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