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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物资集采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管理,规范内部经济秩序,明确资金结算程序,根据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有关实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管理,规范内部经济秩序,明确资金结算程序,根据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有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特指《XT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股份公司授权XT物贸实施的战略采购和区域采购;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物贸公司实施的钢材和水泥等集中采购、建工公司实施的周转材料集中采购、工贸公司实施的外加剂集中采购;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在股份公司鲁班平台实施的公开招标采购等。

  第三条 各单位应统筹规划债务管理和资金安排,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和资金支付,维护企业形象和品牌信誉。同时,集团公司组织建立“物资集中采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出现不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使用,以避免影响企业形象和品牌信誉,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第四条 集团公司和三级公司采购主责部门应建立、健全与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督促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供货,督促用料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及时掌握用料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总体情况和原因。

  第五条 采购合同中有关付款条款的形成机制

  (一)在制定招标文件或与供应商洽谈合同前,采购单位应划分不同物资包件、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条款,并就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和信用期等的谈判预案和底线方案分别征得同级财务部门的同意。

  (二)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充分利用战略采购、大额采购买方市场地位和自身商业信用、金融资源优势,充分考虑自身资金状况和供应商所能接受的条件等,基于经济原则提出包括使用各种金融工具(产品)在内的付款方案。

  (三)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财务部门依前款提出的意见,集团公司物设部有不同意见时,双方应积极沟通、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若不能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物资集中采购的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进一步协商;进一步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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