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是公司权力和义务的象征,具有标志、权威和凭证的作用,为规范公司印信规格、制发和使用管理,保证公司印信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建筑公司印章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信是公司权力和义务的象征,具有标志、权威和凭证的作用,为规范公司印信规格、制发和使用管理,保证公司印信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党、政、纪、工、团印章,公司领导公务私章(含签字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部门印章、各类专业印章以及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条 综合部是印章的管理部门,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以及销毁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公司行政、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合同章等公司级印章由综合部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印章原则由部门领导保管,也可由部门领导指定专人保管;保管印章必须有较强原则性和较强的责任心。其中,财务部门的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
第五条 对应由综合部保管的印章,不得不由其他相关部门长期保留使用的,须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承办部门接印后,对长期保管使用的印章承担使用期间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各种印章的丢失、损毁,要立即通知综合部并报告公司领导。综合部要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声明作废,重新刻制,同时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监印人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用印,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企业秘密。
第八条 在部门名称变更、撤销、合并时,该部门印章应即行停用,并将该印章及时交回综合部留存或销毁,综合部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印模要归档保存,备日后查考。同时由综合部通知有关部门,对不及时交回或私自留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印章管理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