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权限。切实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权限。切实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考核公司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激励并确保安全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各项目部和专业化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考核职责和对象
第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组织奖惩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安委会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部,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指定责任部门负责执行考核具体事项。
第七条 考核对象
1.第一层级考核对象: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分管经营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管理部经理、安全监督部经理、质量环保监督部经理、设备管理部经理、物资管理部经理、办公室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经济管理部经理、工程经营部经理、科学技术部经理、信息化管理部经理、工会主任、审计部经理、法律合规部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部长、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纪委执纪审查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部经理、计量测试中心经理、测量大队经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理、团委书记、项目经理。
2.第二层级考核对象: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应当根据本部门人员岗位任务分工明确安全责任,按季度对人员履行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3.第三层级考核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