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安全管理,惩处违章违纪,根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管理,惩处违章违纪,根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具体范围包括: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的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公司领导、总部安全总监、片区安全总监、安全监督部日常检查;其他管理部门的专业安全检查扣罚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事故(事件)类处罚,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处罚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部,监督执行安全生产处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六条 安全基础管理。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危险源及风险管理、教育培训及交底、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带班制度、安全生产经费管理、应急救援、许可管理、专项施工方案、文件落实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现象。
第七条 现场安全管理。包括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地铁工程、危大工程、道路工程、机械设备、施工用电、消防管理、交通安全、危爆物品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违规违章现象。
第八条 处罚情况和处罚额度包含但不限于本办法所列条款。
第四章 工作流程及原则
第九条 公司对施工现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结果,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违反安全生产的现象和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根据本办法中处罚标准予以罚款。
第十条 经公司复查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据本办法罚款标准予以重复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发现以前各级检查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成的应按本办法标准给予罚款。
第十二条 公司检查小组或检查人员将问题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单报备公司安全监督部,安全监督部负责建立检查问题库及处罚台账,作为被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