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企业退休员工聘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修订了退休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退休员工聘用程序,加强聘用人员管理,更好地发挥退休人员管理经验和技术优势,确保工作的顺利衔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员工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合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集团公司员工,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
第三条 聘用岗位范围
(一)各单位严格控制退休人员聘用的数量及使用范围,前提是既有员工数量或业务素质无法满足企业主营业务部分相关岗位需求,确保工作的顺利衔接。
(二)聘用人员原则上从事于管理专家、项目经理人(含常
务副经理、副经理、工区负责人、收尾工程负责人等)、经营人员等岗位。
第四条 聘用条件,拟聘用的退休员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坚持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管理经验、技术能力和特殊专长。
(三)符合国家、地方法规相关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
第五条 聘用程序,集团公司退休人员聘用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审批备案制度,具体聘用程序:
(一)集团公司总部、区域总部、一次性指挥部、直管经营部及其他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需聘用退休员工时,应提前1
个月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聘用事由、岗位、期限以及待遇。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授权具体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与退休员工签订《退休员工聘用劳务协议》并执行。
(二)集团各子公司、事业性单位,需聘用退休员工时,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聘用事由、待遇、程序等相关事项,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涉及集团公司管理干部退休聘用的,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包括解聘)。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