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团法律顾问工作,实现法律顾问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管理,建设一支与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相适应的专业队伍,促进集团法治建设,依法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律顾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法律顾问工作,实现法律顾问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管理,建设一支与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相适应的专业队伍,促进集团法治建设,依法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及《D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D集团合规管理规定》、《D集团总部员工职业发展双通道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集团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及其实际管理的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境外律师执业资格,由集团或下属单位聘任,专职从事法律合规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
第四条集团和下属单位实行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工作岗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工作激励及约束机制。
第五条集团总部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本规定和集团人事管理规定聘免。
下属单位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按照本规定、所属单位的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定聘免。
第六条集团法律顾问按照管理序列和专业序列实行职业化和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集团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全集团的法律顾问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进行统筹管理。
集团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和下属单位法律合规工作机构是各单位法律顾问执业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各单位设立法律合规工作机构,考虑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在法律合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使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人数达到员工总人数的3‰。
第九条集团实行公司律师制度,除因非境内居民无法取得公司律师资格或具有境外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境外法律合规业务的法律顾问外,第三条规定的法律顾问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取得司法部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