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文档

央企功能性子公司管理办法

央企功能性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所属功能性子公司管控力度,持续规范管理,明确审批流程,有效提升发展质量和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功能性子公司是指为完成特定任务、实现具体目标而设立、与长期存续的实体性企业有较大区别的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投资平台公司、经营承揽公司和项目公司。

投资平台公司是指为解决地方政府税收留在当地、产值入统要求以及区域总部开展经营活动、运作高端投融资项目需要而设立的公司(不包括解决区域总部人员归属而设立的平台公司);

经营承揽公司是指为参与项目投标或经营承揽需要,满足当地政府或业主要求设立的非实体性公司;

项目公司是指为实施投资、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等各类项目需要,满足当地政府或业主产值入统、纳税等要求设立的临时性法人单位;根据实施项目类别不同,项目公司进一步细分为投资类项目公司、房地产类项目公司和工程施工类项目公司。其中,工程施工类项目公司为非实体性公司。

第三条 功能性子公司按照“统一规范,分类管控;业务导

向,精简高效;依法合规,权责对等;功能固定,严控人员,完成撤销”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J总部、各区域总部,各集团公司、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功能性子公司设置审批

第五条 功能性子公司设置审批程序

(一)投资平台公司

J所属投资平台公司的设立、撤销,由董事长专题会研究决定。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设立投资平台公司,确需设立的,履行本单位相应决策程序后,报J审批。投资平台公司的撤销,由集团公司审批。

(二)经营承揽公司

J所属经营承揽公司的设立、撤销,由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

集团公司所属经营承揽公司的设立,履行本单位相应决策程序后,报J审批。经营承揽公司的撤销,由集团公司审批。

(三)项目公司

免责声明:我的文档均来自网络或用户投稿,仅供用于学习和交流,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