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程序,有效控制担保风险,集团公司修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程序,严控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财会〔2010〕11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由公司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或者文件等其他形式。
公司提供反担保,为被担保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信贷证明等非融资类信贷业务进行担保,为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提供母公司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被担保对象的不同,对外担保分为内部担保和外部担保。内部担保是指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所提供的担保;外部担保是指公司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所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子企业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必须报公司审批;超出公司审批范围的,由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股份公司批准,严禁未履行审批程序自行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审慎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其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及子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包括:
(一)为子企业担保;
(二)为联营、合营企业担保;
(三)因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的阶段性按揭担保;
(四)其他因法律规定或业务需求需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