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客观公正评价项目经理创效业绩,营造全员创效氛围,集团公司制定了项目经理创效业绩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客观公正评价项目经理创效业绩,营造全员创效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效业绩评价对象为在岗项目经理,评价遵循“尊重历史、着眼当前、面向未来”原则,实施持续滚动评价。
第三条 经济管理部建立项目经理创效业绩数据库,数据实时更新,按集团公司、工程公司维度分别排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项目经理创效业绩评价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管理部。
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经理创效业绩评价及创效功臣评选工作,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审核及配合工作,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创效功臣人员名单。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评价指标
单个项目创效业绩:
P={MaX[A×i2,A×i2-A0×i0,0]+A×(i2-i)}×K;
累计创效业绩:∑P,在施项目完工70%以上参与计算。
A:结算收入,A0:责任预算收入,i0:测算收益率,i2:实际收益率;i取值原则:i2<i0-3%时i=i0-3%,i0-3%≤i2≤i0+2%时i=i2,i2>i0+2%时i=i0+2%。
K为时间价值系数,K=,其中:t为评价时点;t1为项目开始时点,一般项目取中标通知书时点,独立站后项目取实际开工令时点;t2为项目结束时点,取项目初验通知书、主体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中有凭证最早时点,无凭证的按合同工期结束时点,在施项目t2取评价时点;时段以年为单位折算。
更换项目经理的,按审计时点和收益,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