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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为适应铁路建设发展新形势,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确保铁路项目信用评价目标实现,集团修订了铁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建设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全力维护企业良好信用,根据国铁集团印发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号)以及《关于做好高速铁路开通达标评定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科技创新、高铁开通达标评定等因素,是国铁集团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全面管理,根据国家及铁道行业有关规定制定的,涉及企业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事关企业铁路市场巩固和发展,对其它市场具有示范效应。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认识其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国铁集团信用评价办法和相关要求。

第三条  全集团信用评价总目标:确保集团公司进入A级,力争前三名。集团公司对每个参评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公司)制定赋值档次目标,铁路项目实行一项目一目标。采取考核目标动态调整机制,每个评价期根据项目综合因素确定下一评价期考核目标。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信用评价项目逐级包保责任制,根据国铁集团最终评价结果和集团公司考核目标,每个评价期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考核奖罚。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信用评价约谈机制,项目排名在4-6家倒数第一名(档)、7家及以上倒数后三名(档)或连续两期未完成集团公司信用评价考核目标的,由集团公司约谈相关区域总部和工程公司主要、分管领导以及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约谈后形成约谈会议纪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实行信用评价回访督导机制,一个评价期内,区域总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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