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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在过去和现在的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照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其下属科室档案文件资料的使用、保管、收集、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档案室,用于档案资料的存放。同时任命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工作。档案管理员归综合部编制。

第五条 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公司所有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长、总经理统一领导;综合部负责公司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并监督各部门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与各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对接,监督其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负责公司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档案的编研工作;

3.负责抓好公司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数据化、网络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资料的形成、使用、保管、移交、归档实行统一领导,配备专(兼)职档案资料管理员。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公司颁发或印发文件、资料的签收、传阅、保管、移交和监控;

2.负责工作过程中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并按时向综合部移交归档。

第七条 公司应选择具有一定政治素质、保密观念、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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