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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信访工作考核管理规定

为了完善全集团信访工作考核体系,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考核的作用,制定了公司信访工作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有效促进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工作办法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考核对象:纳入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的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信访工作考核周期与年度绩效考核周期一致。根据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的相关管理规定,信访工作考核纳入重大负面事件考核范围,以5分为上限值进行扣减。

第四条  信访工作考核考量依据:

(一)综合考虑信访事项的数量、规模;

(二)综合考虑信访事项的影响、后果;

(三)综合考虑信访事项的处置效果、质量;

(四)综合考虑到国家部委、驻外使领馆、地方党政机关、业主单位、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上访情况。

第五条  信访工作考核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周期提交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到国家部委、驻外使领馆、股份公司的上访事项,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绩效扣分:

(一)涉访单位不及时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态蔓延、升级、失控的,每一起对涉访单位扣1分。

(二)5人及5人以上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每一起对涉访单位扣1分。

(三)到驻外使领馆的上访事件,每一起对涉访单位扣2分。

(四)其他严重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相应的分值。

第七条  到业主单位的上访事项,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绩效扣分:

(一)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导致出现围攻业主单位办公场所等情况,严重损害企业信誉和形象的,每一起对涉访单位扣1分。

(二)业主单位就信访问题产生的恶劣影响来信来函通报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每一起对涉访单位扣1分。

(三)业主单位因为信访问题对涉访单位项目部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的,每一起对涉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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