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产权登记工作质量,结合近年来国资委、总部集团对产权登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按照总部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集团”)对锦鲤公司本级及锦鲤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锦鲤公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具体登记范围包括:
(一)锦鲤公司本级。
(二)锦鲤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各级法人企业及其投资参股的企业。
(三)锦鲤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并视为子企业管理的境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的企业。
(四)锦鲤公司视为子企业管理的各级事业单位。
(五)负责管理总部集团指定托管给锦鲤公司或指定让锦鲤公司代管的企业的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第五条登记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应当在
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锦鲤公司负责登记企业产权登记的监督和管理。锦鲤公司所属各企业是产权登记责任主体,对所管登记企业的产权登记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锦鲤公司控制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产权登记工作岗位,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产权登记人员变动时,应做好资料移交,变动前需对继任人员开展相应工作培训,并向锦鲤公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