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子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1、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2、为他人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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