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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三年行动总体考核规则

改革三年行动总体考核规则

为进一步发挥考核对改革三年行动的牵引作用,强化有效考核、正向激励、精准激励,鼓励真抓实干,将考核压力传导得更直接、更及时、更到位,推动决战决胜改革三年行动工作任务全面落实落地,结合国资委《中央企业改革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吸收公司2021 年改革三年行动考核工作成果经验,根据《公司改革三年行动考核方案》(工程局股发战运〔2021〕46 号),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总体考核”,指对改革三年行动2020-2022 年总体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总体考核得分由截至 2021 年底阶段性考核得分(2021 年度考核得分)加总 2022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得分形成。

一、考核对象

已与公司签订《改革三年行动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改革责任书”)的总部部门、事业部,以及纳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所属企业。

其他未纳入考核范围的所属企业,由其上级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结合自身实际对下属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导向及原则

(一)考核导向

在改革三年行动考核中贯彻“高目标、高价值、高效率”导向,突出“三个转变”。

由全面系统推进向聚焦重点难点转变。将国资委考核的工作任务以及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但仍未完成的工作任务作为当前的考核重点,精准传导压力,引导各单位、各部门聚焦发力、全面完成。

由关注工作进度向关注工作实效转变。加大对工作取得实效的激励约束力度,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在改革工作进度完成、工作形似的基础上,围绕价值创造,系统深入研究、创新方式方法、持续做深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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