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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集团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凝聚XX集团力量、推进公司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  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

(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 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

(四) 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

(五) 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

(六) 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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