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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型集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在大型集团经营活动中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集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大型集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大型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改和完善集团人事档案的相关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等规范。

第三条 大型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机关及所属子公司一般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保管。

第五条 员工辞职、退职、被辞退、被除名等,其档案原则上转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六条 员工出国不归、失踪,其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封存。员工死亡后,其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5年。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对人事档案,应遵循“安全保密、易于查找”的原则进行严密科学的保管。人事档案管理员必须是中共党员,负责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保护,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熟悉档案内容,熟悉查找工作;同时要求其在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办事,不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 人事档案应放入专用铁皮密码柜内保管,并注意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和防高温等安全措施。同时应保持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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