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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激发企业负责人干事创业动力,制定本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激发企业负责人干事创业动力,依据《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7号)、《股份公司二级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股份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中有关“三项制度”改革若干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其中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为其他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比照其他负责人进行管理(本办法中没有特别说明的其他负责人包含总经理助理)。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考核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考核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通过设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工作积极性。

3.坚持业绩导向原则:将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直接与个人绩效薪酬挂钩,实现收入能增能减。

4.坚持差异化业绩考核原则:根据企业负责人分工及岗位职责,突出考核重点,设置差异化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坚持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确保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工作;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干部部)按照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统筹办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相关工作;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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