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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合理监管不给力 再好的法律也是摆设] 给力

制度不合理监管不给力 再好的法律也是摆设《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

制度不合理监管不给力 再好的法律也是摆设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我认为有义务把自己对这个《条例》的看法告诉大家。

一、从《条例》所设计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看,存在着重大缺陷。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将整个的建筑市场进行条块分割,并且住建部与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管理职能交叉,在国务院没有一个具体的权威部门来统管整个的建筑市场,这样就会形成各自为政、部门垄断的不利局面。铁道部的垄断和腐败大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果不吸取其中的教训,建筑市场势必会更混乱。

二、该《条例》只有管理机构,没有监督机构,缺乏监督的法律只能是摆设

该《条例》规定了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管理部门,却没有规定对这些机构如何监督。虽然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制度,但对如何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条例》并没有具体规定,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经验告诉我们,法律要落到实处就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督。 该《条例》规定的禁止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部门规章中均有规定,并且三令五申,但是此类问题确是屡禁不止,原因何在?就是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建筑市场主体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永远不会自觉到主动执行法律法规的程度,我们只是习惯于制定法律,不负责任地人给被管理者,而在法律的执行、落实方面却很少下功夫或者做无用功。不用说管理者主动执行法律法规,有很多腐败案件甚至都有领导干部插手其中。

三、《条例》缺乏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众所周知,招投标领域是工程领域腐败的重灾区,也是工程领域腐败的源头,《招投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只是从技术层面的操作上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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