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管理工作,推动合作协议及时有效落实,提高集团公司战略合作质量,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管理工作,推动合作协议及时有效落实,提高集团公司战略合作质量,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监管规定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管理规定、公司合同管理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区域指挥部、各事业部、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协议”)是公司基于企业发展需要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经初步磋商,对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工作机制等方面达成初步意向,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违约责任安排的意向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协议管理是指协议评审、签订、备案、履行、督办、变更、终止等行为。
第四条 协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优势互补、保守秘密、闭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分级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别对各自签订的协议负责。
第六条 集中管理。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负责制订和修订涉及协议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协议进行集中备案管理,收集、汇总、上报股份公司本企业年度协议管理情况,通报集团公司协议落实情况。
第七条 分头实施。集团公司主责业务部门负责组织业务洽谈、资信调查和协议的起草、评审、签约(需根据授权)、履行、督办、变更和终止等工作,定期向公司有关会议汇报执行进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同时向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报备。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密切配合主责业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投融资事业部负责涉及投资项目或投资意向的协议,大企业事业部负责涉及大企业或J民R合市场开发项目的协议,经开部负责国内市场开发涉及的各类(除投融资事业部、大企业事业部主责协议以外)合作协议,海外事业部负责国际业务类合作协议,科信部负责涉及高新类科研类项目的协议。
由集团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