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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国内经营性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集团公司经营性公司的设立、运行、变更和注销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有关风险,促进境内的市场开发工作,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管理办法》规定,对《×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性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集团有限公司国内经营性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经营性公司的设立、运行、变更和注销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有关风险,促进境内的市场开发工作,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股份公司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营性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为了进入市场,完成投标备案而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经营开发的非实体性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设立经营性公司的管理主体为设立公司所在区域的集团公司地区经营部,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原则上由所属地区经营部总经理兼任。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四条经营性公司的设立以满足集团公司经营开发工作需求为前提,避免不必要的设置。

  第五条设立经营性公司具体流程如下:

  (一)区域主营公司或专业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市场开发工作需要或地方政府的要求,在认真组织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向辖区办事处提交设立经营性公司的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项及理由,并附《设立经营性公司申请表》、政府有关支持性政策文件或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草案(须经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机构框架、人员编制及治理结构推荐人选等。

  (二)辖区办事处签署意见报辖区内地区经营部签署审核同意意见,报集团公司经开中心组织充分论证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审核,并由发展规划部牵头、经开中心配合形成议案,经人力部、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和分管领导会签,由发展规划部将议案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策同意后,由发展规划部会同人力资源部下达经营性公司成立文件,并由经开中心配合,按相关要求报股份公司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三)各管理主体负责办理或组织相关单位办理工商、税务、组织机构登记及相关登记备案事宜。

  第六条 经营性公司设立,必须留足设立的流程及审批时间,避免出现因公司设立滞后,导致参与投标机会或市场占有良机丧失的情况发生。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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