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股份公司区域经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在市场经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的市场经营能力,制定本办法。
公司国内主营市场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股份公司区域经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在市场经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的市场经营能力。根据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对市场营销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营市场营销是指各地区经营部、办事处(以下简称区域经营机构)在集团公司划定的主营市场范围内全权代表集团公司专职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场营销工作;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主营单位)在集团公司划定的主营市场范围内协助、延伸本区域内的市场营销工作。
第二章 市场营销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是市场营销工作的职能和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市场形势,努力完善区域布局,下达年度营销计划,制定营销管理办法,规范市场营销活动,整合经营资源要素,保证市场营销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地区经营部、办事处是市场营销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责组织和做好本区域内市场研究、信息追踪、资源统筹、投标策划、客户管理、市场维护等市场营销活动,组织、安排和做好投标项目从项目立项至招标结束的项目开发全部工作,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区域营销计划。
第五条综合类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市场营销工作的辅助和保障单位,在区域经营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在划定的区域及专业范围内做好协助、延伸本区域内的市场营销工作,主责组织和做好投标、编标工作,提供和保障各类投标资源,加强对区域内在建项目的管控,争取良好信用评价等级,以现场保市场,诚信履约,实现同一区域、同一业主的持续滚动发展。
第六条 专业类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在本专业范围内市场营销的主要力量,要配备应有的经营资源,倾注应有的经营精力,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在区域经营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与区域经营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外关系维护、信息开发、投标策划、资源统筹等营销活动,在本专业范围内履行好市场开发职能,确保本专业市场营销工作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