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型上市央企,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办法十分必要,因其涉及到持牌单位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金融工具投资业务、金融衍生业务等十分复杂,迫切需要规范金融和投融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D、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相关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监管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等精神,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金融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提高发展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持牌单位金融业务,即拥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许可证开展的业务,主要为产业金融板块持牌单位开展的信贷投放、同业拆借、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
(二)非持牌单位金融业务,即其他类金融业务或金融相关服务:
1.产业金融板块非持牌单位开展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票据票证、保险经纪、产业基金、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融资相.关服务等;
2.非产业金融板块单位开展的各项类金融业务,主要包括:私募基金、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融资相关服务等。
(三)金融相关投资业务:
1.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主要包括:新设或投资入股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业务单位等;
2.金融工具投资业务,主要包括:为配合自身主业拓展而开展的基金及信托等金融工具投资、为流动性管理而开展的低风险金融工具投资业务、其他金融工具投资业务等。
(四)金融衍生业务:
1.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
2.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三条金融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主业、以融促产。基于自身产业需求、围绕主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产融结合,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分类对金融业务进行管控,结合各金融业务特点及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政策,实现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
(三)依法合规、严控风险。严格遵守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