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党的十八大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工程单位的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也越来越重大,不少单位都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央企A(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级、区域总部(平台公司)、军民融合指挥部、直管项目部以及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节约保护优先。坚决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及政策,正确处理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加快构建企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体系。
(二)坚持依法合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条 例,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
(三)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推行“四节一环保”绿色施工管理,坚守底线,不碰红线,创造亮点,努力打造绿色品质铁建
第二章 管理分类
第四条 按照各单位主要经营范围、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划分为重点类和一般类。
(一)重点类单位:XX等。
(二)一般类单位:XX等。
第五条 股份公司根据能耗总量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指标以及机构重组、合并或新设等情况适时对单位分类进行调整.
第三章 管理目标
第六条 全面完成国资委下达的各项指标、目标;杜绝发生环境污染、违规违法和群体投诉事件,减少行政处罚;践行绿色施工,节约能源,防治污染,坚守底线、不碰红线、创造亮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七条 各单位要对所属单位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资委要求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管理本单位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能源节约与生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