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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区域经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区域经营战略,深入推进集团公司区域经营建设,规范集团公司区域经营各项财务管理行为,明确会计核算工作标准和财务报告编制要求,根据《中国工程区域经营工作指导意见》(工程股份经营〔2018〕133号)、《工程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工作管理办法》(工程一经〔2018〕291号)、《关于改组工程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机构的通知》(工程一人[2018]237号)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经营机构是指集团公司设立的各地区经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区域经营战略,深入推进集团公司区域经营建设,规范集团公司区域经营各项财务管理行为,明确会计核算工作标准和财务报告编制要求,根据《XZTX区域经营工作指导意见》(XT股份经营〔2018〕133号)、《XT局区域经营工作管理办法》(XT一经〔2018〕291号)、《关于改组XT局区域经营机构的通知》(XT一人[2018]237号)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经营机构是指集团公司设立的各地区经营部、北京经营保障中心和各办事处。

  第三条 区域经营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域经营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遵循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资金安全,有效管控资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行;落实年度全面预算管理,费用专列,形成预算执行与控制的责任体系;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经开中心)、各单位和区域经营机构。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六条 集团公司区域经营财务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经开中心—地区经营部—办事处。

  第七条 集团公司授权经开中心为公司区域经营财务管理的主责部门。

  经开中心负责区域经营的营销费用管理、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核算管理、税务管理和财务监察等工作。

  各地区经营部作为集团公司区域经营派出机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负责本区域会计核算、资金收支、财务报告编制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开中心和各地区经营部必须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规范管理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配足合格财务人员,开设单独的会计核算账套和财务报表账套。

  第九条 经开中心和区域经营机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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