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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实现安全质量隐患整治的全面覆盖和快速处理,使安全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应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以下简称排查系统),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实现安全质量隐患整治的全面覆盖和快速处理,使安全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应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以下简称排查系统),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前台与后台的连接,后台对前台的监控,做到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警、及时整治。为保证排查系统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安委办〔2012〕28号)

(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六)《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八)《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

(九)铁路、公路、市政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规程

(十)《XT局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XT一安〔2017〕591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相关职能部门、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托管项目部、项目部(分部)。

第四条  在建工程项目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全员全过程的管理,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

第五条  在建工程项目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为便于隐患分级响应和分级管理,根据隐患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及发生的概率,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定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四个等级,其中Ⅰ级为重大隐患,Ⅱ级为较大隐患,Ⅲ级和Ⅳ级为一般隐患(Ⅳ级为立即能够整改消除的隐患)。软件系统内置分专业、分等级的隐患清单,用于隐患对标上报和指导隐患排查。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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