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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管理细则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管理细则》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力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防控经营风险,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字〔2021〕74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通知》(甘国资发监督〔2022〕68号)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甘建投发〔2023〕72号)《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甘建投函〔2023〕88号)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出资企业、区域经济事业部等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即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书指出的问题,制定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改进管理、完善制度,以及一定范围内公示审计整改结果、加强协作联动、开展督促检查、追责问责和运用审计整改结果等一系列相关行为。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剖析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方向,及时研究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章   审计整改资料标准

第五条  审计整改的资料标准,是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成效进行认定的内容标准。是以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基础,以审计查出问题是否得到纠正、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采纳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来确定。

第六条  审计整改判定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整改判定结果分类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后续整改监督。

(一)已完成整改事项。即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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