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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办法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经研究,制定《企业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反馈。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督促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的通报、提醒、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四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七)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五条  集团两级党委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企业管理中失职失责企业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第六条  问责对象为企业管理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关键岗位人员。

第七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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