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质量环保监管行为,强化过程监管,提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集团制定安全生产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稽查工作,强化和压实三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稽查工作着力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发挥集团公司、公司两级稽查体系作用,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突出“事前预防”;加强危大工程和重大风险源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专项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强化“过程控制”;狠抓隐患治理工作和稽查问题信息库建设,高度重视“事后补救”,努力打造“预防为主,防、控、补结合”的工作局面。
第三条 安全稽查人员要公正公平、不徇私情、守住底线,紧紧围绕危大工程和重大风险源分部分项工程,严厉打击“没有方案交底的野蛮施工行为、随意变更方案的经验主义行为、触碰红线底线的屡教不改行为、隐患治理闭合的弄虚作假行为”等4类行为。
第四条 安全稽查方式和发书等级:分常态化安全稽查(月度)、综合性安全稽查(结合集团公司半年度、年度安全大检查)、监督稽查(对片区稽查队的监督稽查)等3种形式,发书等级分重大、较大、一般事故隐患通知书和一般安全问题告知书4个等级。
第五条 稽查隐患发书申诉制度:为利于稽查工作纠偏和建立监督机制,倒逼稽查人员主动学习、慎用权力、公正稽查,给予被隐患发书单位一个分辨申诉的机会,集团公司安质部稽查管理科负责受理;申诉方的异议应依据隐患客观事实、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理由正当、依据成立时,给予支持并立即纠正隐患发书等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集团所属各单位,境外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稽查大队,与安质部合署办公;稽查大队下设片区稽查队,原则上数量不少于5个,每个3-5人;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