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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管理办法

为提高集团公司管理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和员工的创新热情,建立创新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公司管理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和员工的创新热情,建立创新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以下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及成果,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管理机制、规章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经实践检验或认定,有价值、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成果。

集团公司对管理创新成果实行分类管理。

1.国家级成果:经股份公司或地方企业协会申报的,由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颁布的奖项。

2.省部级成果(含股份公司级):经地方协会申报的,由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颁布的奖项,或者股份公司评选公布的成果。

3.集团公司级成果:经集团公司评选公布的成果。

第四条 集团公司优秀管理创新成果遵循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第六条 评审小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评审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工作。

(二)负责审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工作制度、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创新成果,以及上报地方、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第七条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战略规划部,办公室主任由战略规划部部长担任。评审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修订集团公司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工作的制度。

(二)负责编制、发布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主题及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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