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带头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广大职工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拼搏奉献、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央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带头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广大职工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拼搏奉献、建功立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A公司工会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模范管理包含劳模的评选、表彰、奖励、宣传以及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适用于B及以上劳模先进,主要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中央企业)劳动模范、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火车头奖章、A劳动模范、B劳动模范。
第三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工会会同组织宣传、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安质、法务等部门和纪委负责。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劳动模范管理制度;做好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宣传推广和管理服务工作;督导检查劳动模范各项待遇落实,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
第四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面向基层、注重一线,民主推荐、优中选优;
(二)依法合规、严格程序,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三)以德为先、注重实绩、贡献突出、群众公认;
(四)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第五条 B以上级别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中央和各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由集团公司工会提名,按程序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上报。B劳动模范表彰人选须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通过。
第六条 B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深入学习贯彻XXX,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D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务熟练、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廉洁自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生产经营、深化改革、管理提升、提质增效、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质量管控、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等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骨干和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