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提案的管理,提高提案内容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能,集团制定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提案的提交程序,提高提案内容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加充分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能,根据《公司法》、《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所有需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提案管理工作。各子公司提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提案是具有提案资格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需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事项。
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或应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汇报的事项,提交程序同提案的提交程序,格式和内容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应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下列主体为集团公司董事会提案的提案人。
(一)董事长;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两名及以上股份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
(四)总经理;
(五)监事会;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凡需履行总经理办公会前置程序的董事会提案,提案人均为总经理。
第六条 提案人所提交提案应当属于集团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提案人可以指定业务部门编制提案,业务部门也可根据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需要通过提案人提交提案。上述业务部门为提案申请部门。
第七条 提案申请部门负责提案的编制与提交,并对提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子分公司需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该事项对应的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提案申请部门。
提案涉及多部门职责内容,但属于同一事项的,须合并为同一提案,提案申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