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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_噪声管理规定

  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加强噪音管理,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

  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加强噪音管理,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活动产生的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工作的音响。

  第三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凡有噪声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达到国家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治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规划协调。

  公安部门分管陆上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分管水上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分管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管理好所属单位的环境噪声工作。

  第六条公民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认真作出处理;被检举、控告者应积极消除危害,并承担应负的责任,不得打击报复。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个体生产者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八条产生工业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采取防治措施,使环境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九条在居民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风景游览区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不准新建、扩建有环境噪声污染的厂、社、车间或新增有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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