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集团公司两级机关管理人员的监督,防止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重要事项,推进作风建设,特制订两级机关管理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重要事项记录报告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两级机关管理人员的监督,防止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重要事项,推进作风建设,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关于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两级机关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三级公司机关科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四级公司班子成员纳入三级公司机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干预和插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超出工作职责和职权范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重要事项承办人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重要事项正常推进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招投标等活动;
(二)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企业经济纠纷、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事项;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应带头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支持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工作规定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和违反工作程序,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重要事项办理。
第六条 两级机关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重要事项:
(一)对本应由下级自主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违反工作规定和规程,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的;
(二)在调查研究、工作检查、业务指导工作中,要求下级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意图办理重要事项的;
(三)为他人或授意、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为他人请托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的;
(四)为他人牵线搭桥,安排他人与重要事项承办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
(五)为达到个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