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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从严治企、依规治企,规范职工从业行为和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J股份公司(以下简称J)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企,挺纪在前。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把纪律挺在前面,注意抓早抓小。

(二)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企业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三)民主集中制。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上级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下级单位必须执行。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分,应当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实行惩戒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J(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领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总部机关以及所属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参股控股公司、授权经营单位或者分支机构中的J委派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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