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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规定

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某公司制定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X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巡视组开展巡視工作的规定》《X公司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

第三条被巡察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领导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协调配合

第四条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并在遇察组进驻前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巡察办);

(二)召开党组织专题会议,学习D、国资委关于遇视工作新精神和.上级党委对巡视巡察工作的新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及党组织工作汇报会和纪检、组织人事工作、审计专题汇报会或座谈会等有关会议;

(四)组织起草党组织工作汇报和纪检、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五)准备党组织和领导人员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以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情况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和述责述廉材料,以及巡察组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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