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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关于资产减值的暂行规定 

工程局建公司关于资产减值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计量企业资产,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工程局TJ公司关于资产减值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计量企业资产,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TJX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资产,除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合同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临时设施、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商誉、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等资产的减值。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或清查,并根据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条 确认资产减值的一般程序 

(一)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专业人员检查企业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二)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 

(三)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运用职业判断以确定是否需要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损失; 

(四)对需要确认和计量的资产减值损失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建立严格的减值计提内控制度。计提各项减值的工作由财务部门牵头,各专业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收集基础资料、询价、资产盘点等),由财务部门汇总后履行签批程序,并以相关部门签批的书面材料,作为计提减值的原始凭据。 

第七条 在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时,如果企业具备计算或预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能力,可自行计算,但必须保存详细的取价资料、计算资料以备检查;如果企业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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