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企业劳务用工改革,进一步规范劳务人员转录工作,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制定本优秀劳务人员转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劳务用工改革,进一步规范劳务人员转录工作,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股份公司《优秀劳务人员转录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员是指通过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项服务外包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专业服务企业与其派往我方单位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录是指在征得劳务人员本人意愿前提下,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优秀劳务人员,经用工单位考核推荐,上报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录用为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的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优秀劳务人员转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选拔,公平竞争,畅通转录渠道,接受广泛监督,确保转录工作公正有序开展。
(二)严格考核的原则。严格执行业绩考核和技能考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三)择优录用的原则。确保转录对象为经验丰富、业绩突出、技能水平高的优秀劳务人员,充分发挥择优导向作用。
(四)充实一线的原则。坚持面向施工生产一线岗位和关键工种,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专业、关键岗位。
(五)总量控制的原则。转录指标由集团公司下达,转录的劳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员工引进总量的10%,各单位不得突破。根据集团公司《员工总量管理办法》规定,超额完成员工总量减员、非在岗人员减员目标,获得集团公司奖励的人才引进计划指标,可用于转录。
第五条 优秀劳务人员转录工作实行集团公司统一审批,各单位集中报送,对申请转录的劳务人员做到统一审核标准、统一转录流程、统一考核内容。
第六条 转录工作实行全年度不定期上报制度。用工单位推荐程序按照先考核、后公示、再推荐的原则办理,由推荐单位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将确定人选的基本情况、具备条件、持证情况、任职岗位等相关信息及配套材料,在本单位及所在项目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