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管理,规范和统一业务经办,根据西安市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机关本部系统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管理,规范和统一业务经办,根据西安市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机关本部系统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本部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包括机关本部、分公司、事业部及直管项目经理部(指挥部)。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费。
(一)医疗保险缴费:企业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员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新参加工作的员工按照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员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高于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员工,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每人每月缴费8元,其中企业负担80%,个人缴纳20%。员工在退休时一次性缴纳12年大额医疗补助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二)失业保险缴费:企业和员工按照西安市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缴费:企业按照西安市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
失业、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四条 各单位在当年缴费基数未核定之前,仍以原缴费基数为准,结合每月员工增减变动情况,核定缴纳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费,待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市社保中心)核准当年缴费基数后,进行调整和清算。
第五条 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实行月报审制度。各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情况变更登记表》(附件1)报社保部,社保部根据各单位的员工增减变动情况,核定各单位次月缴费额,于每月6日前下发征缴通知单,各单位于每月12日前将费用上缴社保部。
第三章